1.國公路監理機關自111年11月30日起受理微電車申請領牌作業,未於2年期限內領用牌照者將依規定取締舉發處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車種類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併予敘明。

4.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才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全文可參:https://reurl.cc/K4L9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