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 一 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第 二 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學生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教師進修。
七、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八、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九、促進本會與家長、社區之溝通、聯繫。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繳交會費,即為會員。兼、
     代課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即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準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會籍:

一、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

二、拒繳會費半年。

三、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學校聘約、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等處分;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者一年以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七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會員具有大會職權如下:

一、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五、準會員享有本項第二款外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於每年六月由會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方針、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利。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一名,候補理事三名;監事會設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選舉、罷免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代理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為執行業務,得設秘書處等部門。如有特別需要,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


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監事會設
      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選舉、罷免之。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
      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於第二年的六月召開會員大會時改選,連選得連任,
      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每位會員年費五百元,於六月開始繳交。未滿一年者,以半年計算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第廿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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