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學生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教師進修。
七、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八、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九、促進本會與家長、社區之溝通、聯繫。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繳交會費,即為會員。兼、
代課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即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準會員有以下狀況者,可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會籍:
一、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
二、拒繳會費半年。
三、主動宣告脫離本會。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學校聘約、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等處分;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者一年以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七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會員具有大會職權如下:
一、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五、準會員享有本項第二款外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於每年六月由會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方針、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利。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一名,候補理事三名;監事會設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選舉、罷免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代理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為執行業務,得設秘書處等部門。如有特別需要,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
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監事會設
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選舉、罷免之。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
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於第二年的六月召開會員大會時改選,連選得連任,
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每位會員年費五百元,於六月開始繳交。未滿一年者,以半年計算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第廿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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