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88.1.31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訂定


 

 

第一條:

為使本會得於未成立地方教師會之縣市順利推展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四條之規定,以及教師法第廿九條之規定派出本會分會代表參與地方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於未成立地方教師會之縣市,成立本會分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縣(市)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第三條:

各分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長聘請各縣(市)教師會籌備會之召集人擔任之。各縣市教師會籌備會由各縣市之學校教師會組成,各縣(市)教師會籌備會組織運作有困難或疑義時,由本會理事會協調處理之。

 

 

第四條:

各分會其會員代表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時為列席人員,沒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外,其它之權利義務與本會會員相同。

 

 

第五條:

本會理事會或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時,應邀各分會會長列席參加。

 

 

第六條:

各分會應於該縣(市)教師會成立之時,自動解散,其財產歸屬各縣(市)教師會。

 

 

第七條:

本辦法於各縣市教師會全部成立時,自動停止適用。

 

 

第八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向內政部及教育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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