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96條及第185條(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業經司法院於115年6月24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504010931號令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請協助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115年6月24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504010932號函辦理。 二、檢附司法院令影本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