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5
公布單位:會計室
- 會計憑證之調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應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於單位主管簽章後向會計室提出申請。
- 會計室主任得衡酌調案事由,陳報機關長官核可後為之。
- 會計憑證之調案於會計管理人員指定處所閱覽,除司法、審計、檢察、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借調原件者外,不得攜出會計管理人員指定之處所。
- 會計憑證之調案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會計憑證;非經會計室主任之同意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會計憑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會計憑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