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分抵免之科目申請自主學習辦法
公布單位:教學組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分抵免之科目申請自主學習辦法

112.11.7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依據:民國110年11月11日教育部最新修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主旨:為貫徹適性學習精神,開發學生學習潛能,發展個人性向,特訂定本辦法。

三、申請資格:經「學分抵免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可免修科目。

四、申請方式:

  1. 申請者至教務處領取申請表(申請表如附件),填妥申請表並檢附原學校學期成績單與該免修時段之自主學習計畫,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申請。
  2. 申請者須於「學分抵免審議委員會」結果通知後一週內完成申請手續,逾時不再接受申請。
  3. 免修資格之核定,每學期辦理一次。已經核定免修者於次一學期須重新申請。

五、實施方式:

  1. 免修生於該課程期間,須至圖書館簽到並在館內自主學習,不得喧鬧。如需至各科辦公室與其他任課老師討論或至其他地點,須經圖書館管理人員同意,否則以曠課論處。
  2. 免修生若無事先徵求該堂任課老師同意,不得在該課期間逗留於教室內,以免影響其他同學上課。違者取消免修資格。
  3. 免修生不可離開校園。如擅自離開校園,除依校規懲處外,並即刻取消其免修資格,必須回教室隨班上課,且畢業之前不得再申請免修。

六、本辦法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決議,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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