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29日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090698360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

     24日衛授疾字第1090201088號函辦理。

二、因應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2月24日公告「自即日起至中華

     民國110年2月28日止,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如附

     件),請各校(園)依本公告事項落實防疫措施,加強宣導及勸導市民朋友正確佩戴口罩,以

     維護自身健康。

三、公告所示之大型集會活動,指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

     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外活動。

四、民眾參加大型集會活動期間,應全程配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未配戴口罩或

     任意飲食,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

     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衛生福利部,並由衛生

     福利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